他们对自己是加害者这一事实是有自觉的,所以,才会有意识地把“凯蒂和我性交的时候”换为“也许该说是我对凯蒂性交的时候”(Schultz,2005:366)。他们不但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还剥夺了对方的反抗,他们对此是有自觉的。
有个男人为了让养女顺从,威胁她“让我干,不然就揍你”。“鸡奸一个男孩的时候,那孩子哭嚷起来,我就用手蒙住他的嘴让他发不出声音来。”这些人的动机“与性与爱都毫无关系”,完全不顾对方的心情,“把愤怒全都发泄出来”(Schultz,2005:191)。有男人坦白,是“杀人还是性交”(Schultz,2005:259)的二者择一。也有男人想,“幸亏性侵了孩子,才没干出更凶残的杀人罪”(Schultz,2005:395)。
根据自述,这些人对小孩抱有欲望的理由如下。“不管干什么,因为是孩子所以没问题”“孩子不去和别人比较”;孩子容易控制,“孩子天真单纯”“容易被骗”(Schultz,2005:140)。此外还因为犯人自己“未成熟”,于是用自己的方式对孩子“以行动表示亲近感”(Schultz,2005:177),“崇拜”孩子(Schultz,2005:258)。还有男人愿意相信孩子也“很享受”性行为(Schultz,2005:224),希望得到孩子的肯定(Schultz,2005: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