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结束时,GATT缔约方通过一项决议,题为《对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因为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和更优惠待遇,但是,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该项决议通称“授权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授权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而不必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
(2)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差别的更优惠待遇适用于以下领域:①按普惠制给予发展中国家产品优惠关税待遇;②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的非关税壁垒协议中规定差别的更优惠待遇;③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相互给予优惠关税或减免非关税措施的区域性或全球性安排;④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3)确定普惠制毕业原则,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逐步发展和贸易状况改善,他们作出贡献和提供减让的能力也将提高,他们应更充分参与总协定权利和义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