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人殉和变相的人殉(即殉节),更是没有绝迹过。如叶梦珠的《阅世编》中,就有“名节”一编专门记载所谓的“烈女”、“节妇”。据《泉州府志》载,自明嘉靖至清乾隆的二百多年间,泉州妇女从夫死者(多数是在丈夫死后自缢)的就有184人之多。仅泉州一地便有如此之多的“烈女”殉节陪葬,可想而知,当时民间的殉节丧俗还是较为盛行的。
明代中原汉族最为普遍的埋葬方法:一是土葬,意为“入土为安”;二是火葬。明朝初年,承宋元遗习,各地仍盛火葬。洪武三年(1370年)明太祖“令天下郡县设义冢,禁止浙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贫无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为义冢。敢有徇习元人焚弃尸骸者,坐以重罪,命部著以律”。但在经济发达地区,因土地较为紧张,火葬的习俗并未被禁止。据明代茅瑞征在《义阡记》说:“火葬非制也。……惟是三吴之民,生惮其奉,死安其烬,无论窭人贫子,即家累千百金,而亲死委之烈炬以为常。……或谓吴俗地狭人稠与江北异。”张萱在《疑耀》卷五中也说:“姑苏火葬,屡经禁戒,恬不为止,盖其俗自古已然矣。元祐中,范纯仁尝帅太原,河东地狭,民惜地不葬其亲,纯仁收无主烬骨,别男女异穴以葬,又檄诸郡仿此,仍自作记数百言,曲折委致,以规变薄俗,而俗始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