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按:贡禹请年二十乃算。兹《汉仪》仍言至十四,是十四以前出二十三,以后出百二十也。诏从其七岁,未从其二十也。又,景帝诏民年二十乃傅,禹所请乃复景帝旧制也。
武帝复税人家藏钱及六畜
《武帝纪》:“初算缗钱。”李斐曰:“缗,丝也,以贯钱也。千钱为一贯,出算二十也。”是百分税二也。夫人家藏钱,难以稽核,税者必少,故元鼎元年诏:“民告缗者,以其半与之。”观此,则其税之不当,且难敛钱可知矣。而用以扰民则有余,真可谓拙而少功。又,《昭帝纪》:“毋敛今年马口钱。”是养马亦出税也。
魏晋复兼税布缕以迄于明
《通典》:“魏武初平袁绍,令收田租亩粟四升,户绢二匹,绵二斤。晋初,亩租米三升,户输绢三匹,绵三斤。”
按:中原地亩,收谷不过四五斗。今税粟米三四升,以二谷一米计,是几十取二也,税莫重于是矣。又,西汉无税绢丝之事,自魏晋开其端。至六朝隋唐,后兼税麻布及麻。自木棉兴,至元明,于布绢丝绵之外,复税木棉若干斤,皆实物。故历朝复有绢布匹长幅宽及重量之规定。然胥吏上下其手,繁琐扰民之状况可知矣。至清代,始将布匹绢帛之税一概革除,而田税亦轻于往古也。